2024.04.02 | 本所游淑君律師/民間公證人分享:【事業溫室氣體盤查與產品碳足跡】

金管會2023年發布「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」,針對全體上市櫃公司依資本額級距分階段推動應於2027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,2029年完成與財報一致與第三方查驗。
 
根據《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(GHG Protocol)》為企業提供一套國際通用的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告標準,以及《ISO 14064-1:2018》量化與查證標準、《ISO14064-3》提供查證單位參考的溫室氣體查證標準,事業應開始建立溫盤程序並培訓內部人員的專業能力,落實盤查工作。而遵循GHG Protocol的對象,在我國除了上市櫃公司可能還包括參與TCFD專案揭露、撰寫永續報告書(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於2023年起抽查上市櫃公司永續報告書,並提供建議改善事項)、CDP碳揭露專案問卷、SBTi科學基礎減碳目標,及自願性接受盤查企業。現今除了查證人員專業課程,開始有許多管理及顧問公司提供教學服務,有的顧問公司開始提供解決方案,透過輸入相關資訊後即可以輸出溫盤報告書,登錄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,相當程度減輕企業負擔,不過企業需求者眾,收費相對較高。
 
事業進行溫盤後,進行查驗並按年獲得溫室氣體查驗證書,目前我國合格查驗機構包括BSI、DNV、BV、LRQA、AFNOR、TUVRH等僅有14家,未來是否足夠提供企業查驗服務,亦有待觀察,畢竟事業爭取訂單通常有時效性,客戶訂單恐怕耐不住等待。
 
而中小企業(指非上市櫃公司)相較於上市櫃公司雖然規模不大,惟因業務範圍所及,仍有可能涉及被課徵「碳費」(我國採取之)或「碳關稅」,或多或少都需要進行盤查,差異只是在於形式上依當地法規制度(或上游廠商要求)提交盤查報告書或問卷。
 
至於「碳足跡」,意指產品由原料取得、製造、配送銷售、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,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。依《ISO14067》將各階段之所貢獻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量化,是針對產品本身碳足跡盤查的計算。產品製造業者經申請查證核定碳足跡,依核定內容使用及分級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( #碳標籤)。
 
歐盟CBAM自2023年開始申報過渡期2026年起實施、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CA(Clean Competition Act, CCA)已通過二讀若三讀通過預計2024年起生效,我國已開始執行溫室氣體盤查,因應國際淨零減碳浪潮,「總量管制」將於實施排放量盤查.查驗.登錄制度、排放額度核配及交易制度(Cap and Trade)後訂之。 
 
直至今年(2024年)3月,環境部組成第1屆碳費費率審議會委員名單,區分環境、能源、經濟及財務會計及法律專長領域,除學者專家外,亦包括民間團體代表以及有關機關代表,審議會的主要任務為碳費一般費率及優惠費率的訂定與調整。又,「臺灣碳權交易所」已於2023年12月建置,首批國際碳權已在12月22日啟動掛牌交易,吸引台積電、鴻海、中華電、特力集團、中鋼、長榮海運、金控公司等27家企業搶購一空。國際管制溫室氣體趨勢銳不可擋,身邊已有業者受到衝擊,然而我國制度尚在建制階段,坊間新興顧問公司因應叢生,呈現主管機關且戰且走狀態,若此,可以預見將發生不少問題疑義,又保險公司可以提供的風險管理策略為何,皆值得進一步觀察。
 
◉ 相關法規
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條(112.02.15)規定:
「十五、總量管制:指在一定期間內,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,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。
十六、排放額度:指進行總量管制時,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之額度。
十八、碳足跡:指產品由原料取得、製造、配送銷售、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,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。」。
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(112.09.14)
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(112.10.05)
 
◉ 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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